民法典一般保证责任的规定
文成律师事务所
2025-06-09
根据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存在一些例外情形,比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等,此时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
当债权人向一般保证人主张权利时,需遵循法定程序。若债权人未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有权拒绝。只有在满足上述法定条件或例外情形下,债权人才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也需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保证义务。✫✫✫✫✫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关于民法典一般保证责任的规定的问题,骆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1. 定义: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
2. 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3. 保证期间: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4. 保证范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 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1.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3. 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将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
4.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民法典》中关于一般保证责任有着明确且重要的规定。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
当主合同纠纷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比如,甲向乙借款,丙为一般保证人。若甲到期无法偿还借款,乙不能直接要求丙还钱,而是要先起诉甲,经过法院审理并对甲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若甲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执行后仍有债务缺口,此时丙才需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一规定平衡了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各方在法律框架内依法行事,保障了交易的公平与有序。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存在一些例外情形,比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等,此时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
当债权人向一般保证人主张权利时,需遵循法定程序。若债权人未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有权拒绝。只有在满足上述法定条件或例外情形下,债权人才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也需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保证义务。✫✫✫✫✫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关于民法典一般保证责任的规定的问题,骆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1. 定义: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
2. 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3. 保证期间: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4. 保证范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 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1.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3. 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将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
4.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民法典》中关于一般保证责任有着明确且重要的规定。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
当主合同纠纷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比如,甲向乙借款,丙为一般保证人。若甲到期无法偿还借款,乙不能直接要求丙还钱,而是要先起诉甲,经过法院审理并对甲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若甲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执行后仍有债务缺口,此时丙才需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一规定平衡了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各方在法律框架内依法行事,保障了交易的公平与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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