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情况不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文成律师事务所
2025-05-27
以下几种情况不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一是为娱乐活动提供场地、工具,收取正常费用。
二是受雇做端茶倒水等单纯服务,无证据证明明知是犯罪活动。
三是提供一般性商品、劳务,非专门服务赌场且无明显协助行为。
四是为赌博网站提供技术等服务,能证明不明知用于开设赌场。是否构成共犯,要综合多方面判断。✫✫✫✫✫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结论:为娱乐活动提供场地工具等、受雇从事单纯服务工作、提供一般性商品劳务、为赌博网站提供服务但不明知用于开设赌场,通常不以开设赌场罪共犯论处,判断是否构成共犯需综合多方面因素。
法律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认定开设赌场罪共犯时,不能仅看行为表象。像为娱乐活动提供场地、工具并收取正常费用,这本质上可能是合法经营;受雇做单纯服务工作且无证据证明明知犯罪活动,其工作与开设赌场核心行为关联不大;提供一般性商品劳务并非专门服务赌场且无明显协助行为,也难以认定为共犯;为赌博网站提供服务,若能证明不明知用于开设赌场,缺乏主观故意。不过,判断是否构成共犯需综合考虑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主观故意等因素。如果您在这方面有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法律分析:
(1)为娱乐活动提供场地和工具并收取正常费用,这属于正常商业行为,若没有其他证据指向涉赌,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比如一些棋牌室正常提供场地和棋牌等工具并收取合理费用。
(2)受雇从事单纯服务工作且无证据证明明知是开设赌场活动,因主观上缺乏犯罪故意,一般不以共犯论处。像在场所内从事端茶倒水、清洁的人员。
(3)为开设赌场者提供一般性商品、劳务,若并非专门或主要服务于赌场且无明显协助行为,也不构成共犯。比如附近超市给赌场偶尔送货。
(4)为赌博网站提供相关服务,若能证明不明知用于开设赌场,同样不以共犯论处。不过最终是否构成共犯,要从共同犯罪中作用、主观故意等多方面综合判断。
提醒:
判断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较为复杂,不同情况对应法律认定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在判断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时,不能一概而论,需依据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主观故意等多方面综合判断。为娱乐活动提供场地、工具并收取正常费用,受雇从事单纯服务工作且无证据证明明知是犯罪活动,提供一般性商品、劳务并非专门服务赌场且无明显协助行为,以及为赌博网站提供服务但能证明不明知用于开设赌场,这些情况都不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相关从业者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开设赌场罪及共犯的认定标准,避免因无知而涉罪。
2.在提供服务或商品时,要对服务对象和业务内容进行一定审查,保留相关证据证明自身无主观故意。
3.司法机关在认定共犯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避免误判。✫✫✫✫✫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一)对于为娱乐活动提供场地、工具并收取正常费用的情况,要保留好相关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证据,证明自身只是正常经营行为。
(二)受雇从事单纯服务工作的人员,应留存好工作安排记录、工资发放等证据,以证明自己确实不知是开设赌场犯罪活动。
(三)为开设赌场者提供一般性商品、劳务的,收集与赌场交易的记录、自身业务范围等资料,证明并非专门或主要服务于赌场。
(四)为赌博网站提供技术支持等服务的,保存与服务对象沟通记录、服务用途说明等,证明自己不明知用于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所以判断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需依据主观故意等多方面综合判断。
一是为娱乐活动提供场地、工具,收取正常费用。
二是受雇做端茶倒水等单纯服务,无证据证明明知是犯罪活动。
三是提供一般性商品、劳务,非专门服务赌场且无明显协助行为。
四是为赌博网站提供技术等服务,能证明不明知用于开设赌场。是否构成共犯,要综合多方面判断。✫✫✫✫✫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结论:为娱乐活动提供场地工具等、受雇从事单纯服务工作、提供一般性商品劳务、为赌博网站提供服务但不明知用于开设赌场,通常不以开设赌场罪共犯论处,判断是否构成共犯需综合多方面因素。
法律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认定开设赌场罪共犯时,不能仅看行为表象。像为娱乐活动提供场地、工具并收取正常费用,这本质上可能是合法经营;受雇做单纯服务工作且无证据证明明知犯罪活动,其工作与开设赌场核心行为关联不大;提供一般性商品劳务并非专门服务赌场且无明显协助行为,也难以认定为共犯;为赌博网站提供服务,若能证明不明知用于开设赌场,缺乏主观故意。不过,判断是否构成共犯需综合考虑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主观故意等因素。如果您在这方面有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法律分析:
(1)为娱乐活动提供场地和工具并收取正常费用,这属于正常商业行为,若没有其他证据指向涉赌,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比如一些棋牌室正常提供场地和棋牌等工具并收取合理费用。
(2)受雇从事单纯服务工作且无证据证明明知是开设赌场活动,因主观上缺乏犯罪故意,一般不以共犯论处。像在场所内从事端茶倒水、清洁的人员。
(3)为开设赌场者提供一般性商品、劳务,若并非专门或主要服务于赌场且无明显协助行为,也不构成共犯。比如附近超市给赌场偶尔送货。
(4)为赌博网站提供相关服务,若能证明不明知用于开设赌场,同样不以共犯论处。不过最终是否构成共犯,要从共同犯罪中作用、主观故意等多方面综合判断。
提醒:
判断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较为复杂,不同情况对应法律认定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在判断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时,不能一概而论,需依据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主观故意等多方面综合判断。为娱乐活动提供场地、工具并收取正常费用,受雇从事单纯服务工作且无证据证明明知是犯罪活动,提供一般性商品、劳务并非专门服务赌场且无明显协助行为,以及为赌博网站提供服务但能证明不明知用于开设赌场,这些情况都不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相关从业者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开设赌场罪及共犯的认定标准,避免因无知而涉罪。
2.在提供服务或商品时,要对服务对象和业务内容进行一定审查,保留相关证据证明自身无主观故意。
3.司法机关在认定共犯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避免误判。✫✫✫✫✫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一)对于为娱乐活动提供场地、工具并收取正常费用的情况,要保留好相关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证据,证明自身只是正常经营行为。
(二)受雇从事单纯服务工作的人员,应留存好工作安排记录、工资发放等证据,以证明自己确实不知是开设赌场犯罪活动。
(三)为开设赌场者提供一般性商品、劳务的,收集与赌场交易的记录、自身业务范围等资料,证明并非专门或主要服务于赌场。
(四)为赌博网站提供技术支持等服务的,保存与服务对象沟通记录、服务用途说明等,证明自己不明知用于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所以判断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需依据主观故意等多方面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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